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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志愿

      由于每年高考试题难易度不同,考生人数不同,招生计划不同,每年的省控分数线有所不同、各招生院校的实际录取分数线也不同,就会出现招生院校的实际录取分数与省控分数线有差额的现象。

      录取线差分包括录取最低线差分、录取平均线差分、录取最高线差分三种类型,其中最低线差分最具参考价值。

平行志愿是指高考志愿的一种新的投档录取模式,即一个志愿中包含若干所平行的院校。是指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可在指定的批次同时填报若干个平行院校志愿。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对同一科类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一次性投档,即所有考生排一个队列,高分者优先投档。每个考生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的院校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院校。

      2008年教育部在安徽省、湖南省、江苏省、辽宁省、上海市与浙江省6个省区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试点改革。一年的实践证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有效降低了考生志愿填报风险。

      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09年教育部又新增了福建省、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吉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宁夏回族自治区10个省区实行改革试点,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进一步在全国推广。

      2010年广东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2013年山东省与黑龙江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2014年辽宁省(全面)与陕西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2015年甘肃省和北京市正式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特点:

      平行志愿即在普通类院校各录取批次分别设置一个平行院校志愿和一个征求平行院校志愿。提前录取批次和本科各批次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三所院校或ABCDE五所院校,也有为ABCDEFGHIJ十所院校(2016年河北省本科二批和三批合并报名,新的本科二批报名院校为十所),专科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D、E五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在每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及人数,未被录取的考生须按省招办规定的时间,自行前往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地点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三所院校志愿和一个院校服从志愿。体育、艺术类各批次暂不设置平行院校志愿,每批次设置第一至第四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注:河北省体育艺术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批不设平行志愿,本科三批设置平行志愿),并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

      普通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在投档时按考生四门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逐个投档,在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愿时,只要被检索的三所或五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该生即享受了该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时,根据有关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按照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六门科目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其语、数、外三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投档,如上述三门科目总分仍相同,则对这部分同分考生按其志愿(按从A至C或从A至E的顺序)全部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对实行自主选拔录取高校确定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且其A志愿填报该高校,则按其A志愿投档。对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单科优秀学生等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分别按有关政策,并依照考生所报志愿,进行补充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其中,对单科优秀考生,按其所填报平行志愿中的最后一所院校志愿投档。

      在高校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将通过市、县(市、区)招办及时向考生、社会提供考生录取状态和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及招生人数等信息查询。未被录取的考生须按省招办规定的时间,自行前往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地点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调剂志愿)。

      省招办对填报征求平行志愿(含院校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按投档原则再次进行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如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填报平行院校志愿及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则视为其自愿放弃该志愿填报机会。如考生不按当地招办规定的程序对本人所填报的志愿信息进行签名确认,而对考生本人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实行省份:

      从2003年湖南实行平行志愿填报方式试点以后,江苏、浙江两地已分别于2005年、2007年陆续实施了高考"平行志愿"改革。2008年教育部又在上海、安徽、辽宁等省市实施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试点改革。2009年又新增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宁夏等10个省区进行改革试点。

      2009年,全国实行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省(市、区)有湖南、江苏、浙江、上海、安徽、辽宁、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宁夏16个;此外,还有一些省市实行了小平行,如北京、山东等。

2010年,陕西、广东、河南、重庆、天津、西藏高考首次实行平行志愿(部分仅限一批本科)。

2011年,新疆、湖北高考首次实行平行志愿(湖北仅限第一批本科)

2012年,山西省高考开始实施平行志愿。

2013年5月7日,黑龙江省实施平行志愿。

2013年5月17日,山东省开始实行平行志愿。

2014年,北京市本科一志愿开始实行平行志愿,湖北本科全面实行平行志愿。

2015年,北京本科一、二、三批的志愿设置由“平行志愿组”调整为“大平行志愿“。甘肃省实施大平行志愿的本科一批(F段)、本科二批(H段)、本科三批(J段)和高职(专科)批(M段)设置“A、B、C、D、E、F”6个平行志愿。青海省三本首次实行平行志愿。

      截至2014年,共有湖南、江苏、浙江、上海、安徽、辽宁、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宁夏、陕西、广东、河南、重庆、天津、新疆、湖北、山西、黑龙江、山东,西藏,北京28个省市实行平行志愿(少部分仅在一本实施)。